1 球檯
1.1 球檯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 . 74米,闊1.525 米,離地面76釐米,須水平安置。
1.2 比賽檯面包括球檯上的邊緣,而不包括球檯上緣以下的側面。
1.3 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有均勻的彈性,當標準球從30釐米高處落至檯面時,須有23釐米的反彈力。
1.4 檯面須暗色無光澤,沿兩邊長2.74米的邊線及兩端闊1.525米的端線為闊2釐米寬的白線。
1.5 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球網分隔為兩個相等的檯區。
1.6 雙打時,各檯區應以一條3毫米闊與兩邊線平行的白色中線,劃分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 球網組合
2.1 球網組合包括球網、懸網繩、支架及其附著於檯面的網夾部分。
2.2 球網應以一條綁在兩側網柱高15.25釐米處的懸繩掛之,網柱外緣須離邊線外15.25釐米。
2.3 整個球網頂端的高度,須距離檯面15.25釐米.
2.4 整個球網的底部應盡量緊貼檯面,兩端應盡量緊貼網柱。
3 球
3.1 球應為直徑40毫米的圓球體。
3.2 球的重量應為2.7克。
3.3 球應以賽璐璐或類似塑膠的質料製成,應為白色或橙色及無光澤。
4 球拍
4.1 球拍的大小、形狀及重量均無限制,但底板應平坦、堅硬。
4.2 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底板內得以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做加強貼合層。但每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兩者取較少者。
4.3 用以擊球之拍面應以一塊連黏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2毫米,顆粒向外的 顆粒膠覆蓋,或用一塊連黏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4毫米,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
4.3.1 顆粒膠是單層無泡沫的天然或合成橡膠,其顆粒應平均分佈整個表面每平方釐米不少於10顆,亦不得多於30粒。
4.3. 2 海綿膠是在一塊泡沫膠上加蓋一層顆粒膠,顆粒膠的厚度不得超過2毫米。
4.4 除接近拍柄部份和手指執握部分 可以不覆蓋或任何材料覆蓋外,覆蓋物 應覆蓋整個底板,但不得超越邊緣。
4.5 用來擊球一面的底板或底板中任何一層覆蓋物及黏合層均為厚度均勻 的整體。
4.6 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應為無光澤,其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 色。
4.7 因意外損壞磨損或褪色致拍面的整體性或顏色的一致性有輕微的差異,若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應可使用。
4.8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及比賽中更換球拍時,應將球拍向裁判員及對手展示並容許他們檢查。
5 定義
5.1 球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稱為一個“回合”。
5.2 由球員將靜止在他非執拍手上的球,著意向上拋起前的最後一瞬間,直至該回合被判為重發球或得分期間,該球為處於“比賽狀態”中。
5.3 不予判分的回合稱為“重開球”。
5.4 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得分”。
5.5 正執握著球拍的手稱為“執拍手”。
5.6 沒有握球拍的手稱為“非執拍手”。
5.7 球員手中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觸及球時稱為“擊球”。
5.8 對方在擊球後,球仍在比賽狀態,尚未觸及本方檯區亦未越過其端線,球員或其身穿帶物觸及正朝著比賽檯面方向移動的球稱為“阻擋”。
5.9 應於該回合首先擊球者稱為“發球員"。
5.10 應於該回合第二擊球者稱為“接發球員”。
5.11 被指定控制一場比賽者稱為“裁判員”。
5.12 被指定協助裁判員執行某些決定者稱為“副裁判員":
5.13 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稱為“穿帶物”。
5.14 除了在球網或球網柱之間或球網及檯面之間穿過外,球在網組合任何其他地方經過,均視為“越網或繞網”。
5.15 球檯的“端線”包括其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6 合法發球
6.1 發球時,球應放置在靜止的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
6.2 發球員應用手將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球在下降至擊球前不應觸及任何物品。
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檯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檯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6.4 由開始發球到擊球時,球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及發球員端線之後,並不得被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身體任何一部份或衣服所遮擋。在球被拋起後,發球員的不執拍手應立即移離發球員的身體及球網之間的位置。
6.5 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6.5.1 若裁判員第一次對發球的合法性有懷疑時,裁判員可以判重發球,並警告發球員。
6.5.2 此後,裁判對該球員或其雙打同伴之發球的合法性再有懷疑時,應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6.5.3 若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時,應不予警告而判發球方得一分。
6.6 若裁判員認為球員由於身體殘障以致未能嚴格遵守某些合法發球的規定,他可以酌情放寬有關的發球規定。
7 合法的回擊
7.1 對方發球或回擊後,本方球員應擊球使球直接越網或繞網或觸及球網組合後,再觸及對方檯區。
8 比賽次序
8.1 單打時,先由發球員作合法發球,繼由接發球員作合法回擊,此後雙方交替合法回擊。
8.2 雙打時,先由發球員作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回擊,續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回擊,此後隻方球員依此次序輪流合作回擊。
9 重發球
9.1 該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9.1.1 發球時,球越網或繞網時觸及球網組合的合法發球;或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9.1.2若球己發出而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沒有試圖擊球;
9.1.3 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依規定作合法的發球或回擊;
9.1.4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9.2 比賽得於下列情況中斷:
9.2.1 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9.2.2 因執行時間管制計分法;
9.2.3 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9.2.4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可能受到影響。
10 一分
10.1 該回合除被判重發球外,在下列情況球員應判得一分:
10.1.1其對手未能作合法的發球;
10.1.2其對手未能作合法的回擊;
10.1.3在他作出合法發球或回擊後,於對手擊球前,球觸及網組合以外的任何物件;
10.1.4其對手擊球後,球沒有觸及他的檯區便越過他一方的端線;
10.1.5其對手阻擋來球;
10.1.6其對手連續兩次擊球;
10.1.7其對手以不符合4.3,4.4及4.5規定之拍面擊球;
10.1.8其對手,或其他任何穿戴物移動比賽檯面;;
10.1.9其對手,或其他任何穿戴物觸及球網組合;
10.1.10其對手的非執拍對手觸及比賽檯面;
10.1.11雙打時,其對手未按已訂立的第一發球員及第一接發球員之次序擊球;
10.1.12按照時間管制計分法的規定(15.2)。
11 一局比賽
11.1 一局比賽中以先得11分的一為勝方,但雙方均得10分後,以先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
12 一場比賽
12.1 一場比賽採用单局数多勝制。
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3.1 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來決定,抽籤勝方得選擇首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之方位。
13.2 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方位之選擇,另一方得作其他的選擇。.
13.3 每二分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如此類推直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十分,或實施時間管制計分法,其後之發球次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只輪發一分球。
13.4 在雙打的每次轉換發球,首次及發球的一方應決定誰先發球,再由首局接發球方決定誰先發球,此該場各局當第一發球員選定後, 其第一接發球員應該是前局發球給他的球員。
13.5 在雙打每次轉換發球時,前接發球員應變為發球員,前發球員的同伴應變為接發球員 。
13.6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應於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而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 5分時,接發球的一方應互換接發球次序。
13.7 一局中開始時在某方位比賽的一方,應於該場下一局開始時換到另一方位,而在一場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互換方位。
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4.1 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回復原定的發球員發球及原定的接發球員接球。雙打時則按該局開始時首先發球方所確定的次序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14.2 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互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即中斷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14.3 在任何情況下,錯誤發現前的所有得分均為有效。
15 時間管制計分法
15.1 當一局比賽進行到十分鐘仍未結束或在十分鐘前應雙方球員之請求,應實行時間管制計分法,當雙方球員之比分已達九分或以上除外。
15.1.1當時限到時而球仍處於比賽狀態中,裁判員應即中斷比賽,仍由該中斷回合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5.1.2當時限到時球不在比賽狀態中,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5.2 此後每個運動員依序輪發一分球,倘接發球方完成13次合法回擊,應判接發球方得失一分。
15.3 時間管制計分法一旦實施,該場比賽其餘各局須以時間管制計分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