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時間管制計分法
2.15.1 除2.15.2的規定外,當一局比賽進行了十分鐘仍未結束或雙方球員在任何時間
要求下,應實行時間管制計分法。
2.15.2 如果一局比賽積分已達到至少18 分,此局將不實行時間管制計分法。
2.15.3 當時限到達而球仍在比賽狀態中,裁判員應即時中斷比賽,應由該中斷回合
之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當時限到達而球不在比賽狀態中,應由前一回合
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4 此後,每位球員按每分輪流發球,若接發球方在該回合作出 13 次合法回擊,
應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2.15.5 實行時間管制計分法不能更改按 2.13.6 規定就該場比賽中所確定的發球與
接發球次序。
2.15.6 時間管制計分法一旦實施,該場比賽其餘各局均須以時間管制計分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