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 | ||||||||||||
為中小學生乒乓球愛好者提供更多比賽機會,從而增加比賽經驗及發揮團隊精神。 | ||||||||||||
二) 比賽安排 : | ||||||||||||
日期 : |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六) | |||||||||||
時間 : | 上午二時至下午六時 | |||||||||||
地點 : | D.Park | |||||||||||
三) 報名須知 : | ||||||||||||
組別 : | 男女子混合甲組 8 隊 (小四或以下) | |||||||||||
男女子混合乙組 8 隊 (中二或以下) | ||||||||||||
報名 : | 參加比賽之球隊須填報領隊及球員 (每隊限報五名), 請於截止日期前填 妥 Google Form 報名表 | |||||||||||
(連結可參閱附上的連結和二維碼),否則恕不受理。 | ||||||||||||
截止日期 :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先到先得,額滿即止) | |||||||||||
公佈網站 : | 於香港乒乓網網站刊登 www.hkttf.com | |||||||||||
四) 比賽須知 : | ||||||||||||
除特別聲明外,採用香港乒乓球總會比賽規則舉行比賽。 | ||||||||||||
有關球例可在國際乒 聯之網頁查閱:http://www.ittf.com。 | ||||||||||||
賽制 : | 1. 初賽採用分組單循環制度,A B C vs X Y Z 三場單打每場三局兩勝。 | |||||||||||
小組首次名晉身金盃賽,小組三四名名晉身銀碟賽。 | ||||||||||||
2. 複賽採五場三勝團體賽制,先勝三場者勝 ,毎場 3 局 2 勝(一局 11 分制)。 | ||||||||||||
3. 複賽比賽次序 : A, B, C, A, B vs X, Y, Z, Y, X | ||||||||||||
4. 一局比賽先以 11 分的一方為勝;如雙方均得到 10 分,以先領前對手 2 分者為勝 | ||||||||||||
5. 如由“A”首先發球,2 分後由“X”發球,如此類推,至該局結束為止。 | ||||||||||||
如 雙方 10 分平手時,則毎位球員各發一球,至比賽結束。 | ||||||||||||
6. 第一局比賽結束後雙方球員可有一分鐘休息,期間球員可接受指導。第 二局開始時雙方球員換位, | ||||||||||||
由“X”先發球,2 分後由“A”發球,如此類推, 直至比賽結束為止。 | ||||||||||||
7. 如雙方各勝一局,需進行第三局比賽。局與局之間亦有一分 鐘休息時間,期間球員可接受指導。 | ||||||||||||
8. 第三局比賽時雙方球員換位。由“A”首先發球。當該局比數達 5 分時, 雙方應互換位置再進行比賽。 | ||||||||||||
9. 裁判員一旦發現球員位置或發球錯誤時,應立刻中斷比賽,並按該局比 賽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 | ||||||||||||
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方可繼續比賽。 | ||||||||||||
10. 在任何情況下,錯誤發現前的所有得分均為有效。 | ||||||||||||
11. 先勝三場之隊伍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 ||||||||||||
12. 勝方得兩分,負方一分而棄權者零分。若兩隊同分時,以勝者為勝。三隊或以上同分則計算得失局。 | ||||||||||||
13. 取消比賽資格 : 如發現有冒名頂替者,則其球隊之比賽資格及所得積 分將被取消。 | ||||||||||||
若被判決為“取消比賽資格”的球隊,則是項賽事中其它球 隊與該隊對賽而取得之分數亦告作廢。 | ||||||||||||
奬項 : | 1. 上線金盃賽設冠亞季殿,獲頒發奬盃及奬牌。 | |||||||||||
2. 下線銀碟賽設冠亞季殿,獲頒發奬牌。 | ||||||||||||
球拍 : | 1. 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均應為無光澤,一面為黑色,另一面為鮮色。 | |||||||||||
2. 膠皮表可在國際乒聯之網頁查閱: http://www.ittf.com。 | ||||||||||||
比賽用球 : | 香港乒乓網 V40+ *** 乒乓球 | |||||||||||
種子 : | 本賽事之種子編排將會按本賽事抽籤日期之前,香港乒乓總會之球員電腦積分排名榜中,每隊球隊 | |||||||||||
報名球員中, 排名最高的三位球員的積分總和作為參考,積分最高的球隊將定為首號種子,如此類推。 | ||||||||||||
服裝 : | 1. 比賽運動員須一致穿著該校短袖之體育制服或穿著劃一同色之短袖隊衣及短運動褲。 | |||||||||||
2. 不能穿著長褲出賽。 | ||||||||||||
3. 運動員須穿著運動襪及不脫色運動鞋。 | ||||||||||||
備註 : | 1. 大會有權按報名情況增加或減少參賽球隊名額。 | |||||||||||
2. 如因身體不適未能出席比賽,球隊可更換乒總積分較低之球員代替。 | ||||||||||||
3. 參加者需互相擔任裁判工作。 | ||||||||||||
4. 如有特別事故,本賽會有權將賽事改期。 | ||||||||||||
5. 所有參賽球隊之球員,必須於比賽時間前十五分鐘向當值場監報到,否則作 棄權論。 | ||||||||||||
6. 所有球員必須出示學校手冊或學生証以作核實 | ||||||||||||
7. 如遇天文台發出三號或以上風球或紅、黑色暴雨訊號時則比賽將會改期。 | ||||||||||||
8. 大會有權按報名情況把乙組升上甲組,或甲組降到乙組作賽。 | ||||||||||||
8.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者,本賽會有權修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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