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信盃】: 發球規則
合法發球
6.1 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6.2 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釐米。
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6.4 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臺面的水平面之上。
6.5 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6.6 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6.6.1 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6.6.2 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6.6.3 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6.7 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